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57號
TYDV,107,司促,8957,201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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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57號
債 權 人 卓阿松
非訟代理人 張瑞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進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所提出
  之票據發票人非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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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