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57號債 權 人 卓阿松非訟代理人 張瑞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進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所提出 之票據發票人非債務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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