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非訟代理人 許志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祐榮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陳嫺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表明其正確姓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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