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31號
TYDV,107,司促,8931,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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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祐榮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陳嫺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表明其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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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