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95號
TYDV,107,司促,8895,2018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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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95號
債 權 人 胡雅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鼎昌國際投資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聲請人應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應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如該公司未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並更正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另應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 107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7 年5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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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