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95號
TYDV,107,司促,8895,2018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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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95號
債 權 人 胡雅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楊育昌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且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
  務人公司既已依法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
  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
  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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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