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93號
TYDV,107,司促,8893,2018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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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清昕律師(即林志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志泉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向本院家事法庭查詢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選任遺
    產管理人等案件之回覆函。
  四、本院98年財管字第1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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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