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信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劉
信和之法定代理人楊麗卿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劉信和之法定代理人楊麗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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