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相 對 人 葉育嫻
相 對 人 呂紹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肆
佰參拾貳元,及按期款壹萬零貳佰捌拾貳元計算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三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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