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93號
TYDV,107,司促,8593,2018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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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思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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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