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76號
TYDV,107,司促,8376,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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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元
  ,及其中貳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三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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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