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42號
TYDV,107,司促,8342,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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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4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簡逸銘
債 務 人 何文淵
債 務 人 吳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何文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
  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何文淵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吳瑞卿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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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