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債 務 人 創意互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沅龍
人
債 務 人 陳文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玖
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參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
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其中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沅龍、陳文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柒萬伍仟零
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謝沅龍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文潔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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