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
債 權 人 陳焜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伯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 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伯温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權 存在之釋明文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