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債 權 人 陳軒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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