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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60號
TYDV,107,司促,7160,2018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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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世達冷氣空調工程行羅玉甄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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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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