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095號
TYDV,107,司促,7095,2018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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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
債 權 人 李睿紘(原名:李振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REFORSADO RONALD CABAL(若尼)、BANGAL
ANDO TERESITA DAYOT (泰瑞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原因事實與正確請求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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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