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
債 權 人 李睿紘(原名:李振輝)
債 務 人 REFORSADO RONALD CABAL(若尼)
債 務 人 BANGALANDO TERESITA DAYOT(泰瑞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BANGALANDO TERESITA DAYOT (泰瑞希)應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REFORSADO RONALD CABAL(若尼)業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