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13號
TYDV,107,司促,6713,2018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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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債 權 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國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債務人欠費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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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