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58號
TYDV,107,司促,6658,2018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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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58號
債 權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債 務 人 有信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壹萬玖仟參
  佰陸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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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信電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