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
債 權 人 馬薇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阿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 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所 附借據並無約定清償期限)。經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