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72號
TYDV,107,司促,5572,2018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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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72號
債 權 人 張福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查報債 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相關函文,並提出債務人公司 登記資料卡及查明其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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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隆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