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72號
TYDV,107,司促,4872,2018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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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黃毓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定騰即長鴻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3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提出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台端稱債務人部分還款)及提出債權已 屆期清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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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