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66號
TYDV,107,司促,4666,2018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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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
異 議 人 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豔莉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
  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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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