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異 議 人 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豔莉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 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