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95號
TYDV,107,司促,3995,2018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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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 權 人 張秀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第5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 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書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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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