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
債 權 人 蔡家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育昌、林秉璋、邱雅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如係對楊育昌、林秉璋、邱
雅文各別請求,則補繳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楊育昌、林秉璋、邱雅文請求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係各別請求或連帶請求?
四、提供正確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並釋明之(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