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明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
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