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48號債 權 人 世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藝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學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兩造貸款關係之釋明文件 ,如統一發票或經債務人簽收單據等。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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