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8號
TYDV,107,原訴,8,2018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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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
原   告 東方常勝有限公司(原名: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克蘭有限公司
上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被   告 鄧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奧克蘭有限公司為原告東方常勝有限公司(原名: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向本院對被告鄧彥宏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105 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5 號卷 第1 頁),惟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 11月22日申請公司名稱變更為東方常勝有限公司、股東出資 轉讓及章程修訂並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奧克蘭有限公司,並於 同年12月1 日登記在案,是於本院審理中由黃玉珍變更為奧 克蘭有限公司,但原告現法定代理人奧克蘭有限公司遲未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由本院 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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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方常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克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