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楊金嬰
被 告 友騰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 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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