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7年度,21號
TYDV,107,勞聲,21,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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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陳素珠
相 對 人 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鳳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拾貳萬柒仟伍佰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在桃園市新世紀 愛鄉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12萬7,500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6 年7 月19日桃園市新世紀 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 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 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 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 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 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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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