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23號
TYDV,106,訴,1423,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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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王啟祥 
被   告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4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至遲應於開庭時說明下列事項: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為105 年9 月11日交屋,原告於105 年9月27日發現漏水,發現當天即通知被告公司所屬工務人員簡士豪等語,請原告說明於發現漏水並通知簡士豪關於系爭房屋漏水情事後,除要求被告公司修繕外,是否有以書面或其他任何方法通知被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表示因系爭房屋有漏水瑕疵,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除修繕漏水處外並應減少價金?如有,請具體說明通知方法、通知時間、通知內容,及攜帶相關證物到院。⊙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偕同簡士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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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