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
原 告 彭俊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堂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駁回起
訴:
㈠陳報被告邱靖凱、范姜碧媛之最新住居所地址,如不知悉,
請聲請公示送達。
㈡被告劉昇平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 年11月4 日死亡、被告邱
佳文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 年9 月23日死亡,請查明前開被
告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再向本院具狀更正、
追加被告劉昇平、邱佳文之繼承人為被告。
㈢被告彭吉光於起訴後之民國106 年7 月24日死亡,請查明被
告彭吉光之繼承人,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茂股書記官黃雅慧(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247)。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