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584號
TYDV,106,婚,584,2018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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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584號
原   告 詹嘉玲
被   告 劉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由原告單獨任之」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單獨任之」。
理 由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2日106 年度婚字第584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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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