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683號
TYDV,106,司拍,683,2018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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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智健
相 對 人 許秋萍
相 對 人 翁家成
相 對 人 鄭弼榮
相 對 人 何俊緯
相 對 人 詹淑禎  桃園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陳瑞賢
相 對 人 王儷臻
相 對 人 李麗珠
相 對 人 陳年妹
相 對 人 王浩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秋萍於民國102 年8 月8 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台幣(下同)32,1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許秋萍移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部分所有權範圍予 翁家成鄭弼榮何俊緯詹淑禎陳瑞賢王儷臻、李麗 珠、陳年妹王浩安,且業經登記。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 24,309,108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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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