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2號
TYDV,105,重家訴,2,2018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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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家昌
      莊慶祥
      王美雲
      徐莊美玉
      莊勝
      莊乃真
      莊張秀卿
      莊鴻麟
      莊靜宜
      莊淑真
      莊美幸
      莊月雲
      莊美惠
      莊美玲
      莊淑美
      莊淳鈴
      莊淳淦
      莊育森
      莊淳榆
      莊淳雯
      莊秋蘭莊文傳之承受訴訟人)
      莊育濱莊文傳之承受訴訟人)
      莊碧草莊文傳之承受訴訟人)
      莊育清莊文傳之承受訴訟人)
      莊碧蓮莊文傳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莊素夢(莊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如莊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莊志絹(莊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3,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
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
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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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