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珈瑜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被上訴人 永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章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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