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王興江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被 告 王陳水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陳水花為被告王興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 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二、本件業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宣判,並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 同年月11日送達,然查:被告王興亮於本院裁判送達前,於 年月19日死亡,而王陳水花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被告王興 亮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經王陳水 花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本件應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