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2號
TYDV,104,家訴,12,2018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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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定國 
      朱瑛  
      朱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珮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
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 萬4,73
1 元【計算式:(附表所示土地:3463.59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100000分之1290×103 年公告土地現值3 萬6,500 元=163 萬83
1 元)+(附表所示建物:104 年課稅現值65萬3,900 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506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
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目│(平方公尺)│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建│3,463.59  │公同共有100000分之 │
│              │ │      │1290        │
└──────────────┴─┴──────┴──────────┘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樓層面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
│  │   建 物 門 牌   │(平方公尺)  │        │
├──┼─────────────┼────────┼────────┤
│333 │桃園市○○區○○段0000○號│層次面積:114.77│公同共有1 分之1 │
│  ├─────────────┤陽台:9.59   │        │
│  │桃園市○○區○○○街00巷 │        │        │
│  │ 00弄0 號0樓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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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