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定國
朱瑛
朱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珮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
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 萬4,73
1 元【計算式:(附表所示土地:3463.59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100000分之1290×103 年公告土地現值3 萬6,500 元=163 萬83
1 元)+(附表所示建物:104 年課稅現值65萬3,900 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506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
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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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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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建│3,463.59 │公同共有100000分之 │
│ │ │ │1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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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 基 地 坐 落 │ 樓層面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
│ │ 建 物 門 牌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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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桃園市○○區○○段0000○號│層次面積:114.77│公同共有1 分之1 │
│ ├─────────────┤陽台:9.59 │ │
│ │桃園市○○區○○○街00巷 │ │ │
│ │ 00弄0 號0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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