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江虎材
被 上訴人 黃朝華
黃朝照
黃朝富
黃朝星
黃朝進
黃新福
黃名鉞
謝玉蘭
黃燕霖
黃燕輝
黃燕蘭
黃米珠
黃鳳珠
黃正雄
黃曉禾
黃曉盈
黃郭茶妹
黃乾耀
黃朝統
黃朝金
林玉盛
黃享台
黃張萍
黃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44萬4,75 6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