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61號
TYDV,103,訴,1561,2018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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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1號
原   告 劉立祥
被   告 林進洽
      林穆弘(兼林陳素秋之繼承人)
      林美伶(兼林陳素秋之繼承人)
      林益民(兼林陳素秋之繼承人)
      林千代(兼林陳素秋之繼承人)
      劉兆祐
      張珵涵
      李素雲
      林佩青
      楊珮汝
      陳林好
      李歐雪珠
      張翊晉
      林照昌
      林素玉
      林素淑
      林素惠
      朱有曞
      陳淑華
      黃芳枝
      林宇德
      林佳慧
      林敏慧
      林建德
      李洸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二、附圖編號為480 (0 )所示受分配人李歐雪珠之「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欄中關於「18094/1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18094/1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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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