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 告 劉立祥被 告 林進洽 林穆弘(兼林陳素秋之繼承人) 林美伶(兼林陳素秋之繼承人) 林益民(兼林陳素秋之繼承人) 林千代(兼林陳素秋之繼承人) 劉兆祐 張珵涵 李素雲 林佩青 楊珮汝 陳林好 李歐雪珠 張翊晉 林照昌 林素玉 林素淑 林素惠 朱有曞 陳淑華 黃芳枝 林宇德 林佳慧 林敏慧 林建德 李洸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二、附圖編號為480 (0 )所示受分配人李歐雪珠之「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欄中關於「18094/1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18094/100000 」。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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