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76號
TYDM,107,附民,276,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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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張豪鵬
被   告 林秉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 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 第6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固已記載被告之 姓名、生日等資料,惟其所稱遭被告詐欺之事實,則未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亦未經其提起自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案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其訴顯 不合法,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 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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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