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71號
TYDM,107,附民,171,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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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附民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附民被告  林伯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件(民國106年度訴字第70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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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