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951號
TYDM,107,聲,1951,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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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英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英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英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3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 98年2 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 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5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 1070166373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7 年5 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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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