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927號
TYDM,107,聲,1927,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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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聖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
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聖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聖輝前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並於民國106 年3 月4 日送監執行迄今,而本院為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 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前屢為各類竊行 而經多次判處罪刑,其受保護管束時,亟宜改過,以免人生 永淪罪海之無間,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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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