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忠伯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
國107 年4 月12日所為之107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聲請意旨之「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年確定. . . 現在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 .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聲請意旨之「經本院及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年確定. . . 現在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之記載為誤寫,惟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經本院合計 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 .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 獄執行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