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岳霖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2906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宋岳霖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拾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宋岳霖明知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愷他命(Ke tamine,俗稱「K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 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間,在不詳地點,向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償取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含第 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毒品咖啡 包6 包,又於106 年11月19日下午,在桃園市桃園區凱悅KT V ,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60,000元之價格 ,購買如附表編號2 所之愷他命4 包,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之 。嗣於同年11月23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其斯時位於桃園市 ○○區○○路0 段00號8 樓之居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始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岳霖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供認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7 頁、第92頁】,復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 獲現場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至17頁、第74頁至 第77頁反面),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再者,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檢出第三級 毒品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 ,驗前總淨重約65.27 公克,因鑑驗取用2.18公克,驗餘總 淨重約63.09 公克;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約98.65 公克,因鑑驗取用0.14公 克,驗餘總淨重約98.51 公克;純度約96% ,驗前總純質淨 重約94.70 公克等情,有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鑑定書2 份
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03 頁、第123 頁),綜上,足徵被告 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 按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 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 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
㈡ 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扣案之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且其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寡,所為 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應予嚴懲;惟念其持有 毒品之時間不長,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現與父親一同做生 意維生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70 號 刑事卷宗第19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 核屬違禁物,爰俱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另 扣案之盛裝前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10個,因沾附有該盛裝 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第 三級毒品,已用罄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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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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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咖啡包 │6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微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107 年2 月8 日刑鑑字第│
│ │ │ │質淨重)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 │酮成分,驗前總淨重約65.27 公克,│偵卷第123 頁) │
│ │ │ │因鑑驗取用2.18公克,驗餘總淨重約│ │
│ │ │ │63.09 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 │
│ │ │ │編號1 至6 均含氯乙基卡西酮,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0.65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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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愷他命 │4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淨重約98.65 公克,因鑑驗取用0.14│106 年12月14日刑鑑字第│
│ │ │ │公克,驗餘總淨重約98.51 公克;純│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
│ │ │ │度約96%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卷第103 頁) │
│ │ │ │號7 至10均含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 │
│ │ │ │重約94.70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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