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7年度,530號
TYDM,107,桃簡,530,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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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譜傑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汪欣蓉
被   告 陳松進
      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王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13658 號、107 年度偵字第3522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汪欣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伍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松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伍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譜傑科技有限公司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 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乃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 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 較於同條第1 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 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最 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4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 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 良好之競爭環境規定,除有該法第48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 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 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



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 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 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 ,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 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 、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日進環 境科技有限公司之所以參與投標,係因被告汪欣蓉為使譜傑 科技有限公司得標,而商請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陪標」 所致,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實際上無投標參與競價之真意 ,則渠等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之假象存在,僅因被告譜傑科 技有限公司非最低價標而未得標,是核被告汪欣蓉陳松進 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妨害投標 未遂罪,就此,彼2 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又被告等已著手於妨害投標犯罪之實行,惟因被告譜傑 科技有限公司之標價非最低價標始未得逞,為障礙未遂,爰 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汪欣蓉於投 標時為譜傑科技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又被告陳松進則為 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即實際負責人,業據渠等於 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 頁至第11頁、第63頁、 第70頁),復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份(見偵 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可憑,故被告汪欣蓉陳松進自分 別屬政府採購法第92條所指之廠商之代表人、從業人員甚明 ,故被告「譜傑科技有限公司」、「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之代表人、從業人員,均因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 第3 項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同法第87條 第3 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汪欣蓉為達私利,竟邀同實無投 標意願之人以所經營公司之名義投標俾達其藉由掌握投標廠 商之家數及投標金額等內容之詐欺方式,從而得以符合開標 門檻,影響公平競爭之採購結果,另被告陳松進明知上情, 竟仍相與配合,促成被告汪欣蓉遂行其妨害投標之舉,所為 非是,惟被告汪欣蓉為本件之主導及可能獲益者,與犯之情 節自重於單純陪標之被告陳松進,末念渠等於坦承全部犯行 ,徵其非屬點化不悟之徒,態度尚可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汪 欣蓉、陳松進2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素 行尚可,惜因行為時思慮未臻週詳致罹刑章,事後坦白認罪 ,堪認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及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



得有相當之教訓,若再輔課一定負擔為戒而緩其刑之執行, 當亦足收警惕懲儆之效,定可深悉行止之分際,爾後必能循 矩以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渠等宣告之刑皆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汪欣蓉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5 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 。陳松進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 育5 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以內向檢察官指定 之公庫支付5 萬元,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6 項、第92條,刑法第 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6 項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3658 號、 107 年度偵字第35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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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譜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