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14號
TYDM,107,易,514,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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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儀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3
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儀南前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起,向 告訴人張凱捷承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號6 樓D 室(下稱系爭房屋),雙方約定租期1 年,告 訴人提供洗衣機、電冰箱、電視機、除濕機、飲水機各1 臺 及門鎖1 個(下稱本案設備,合計價值約新臺幣15,000元) 供被告使用。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 意,於105 年5 月19日前之某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將本案設備搬走而予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 第1 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姜儀南業於107 年5 月9 日死亡,此有被告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 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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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