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五號
原 告 世紀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住桃園縣觀音鄉觀音工業區○○○路三十一號
送達代收人黃欣欣律師住桃園市○○路五四五號九樓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號
法定代理人 黃天麟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B書記官 林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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