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八三四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哲男 住台北市○○○路○段三七六號
被 告 國際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巷二號地下一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繳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本院
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 蓓 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 素 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