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834號
TPDV,89,重訴,834,200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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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八三四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哲男   住台北市○○○路○段三七六號
  被   告 國際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巷二號地下一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繳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本院
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 蓓 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 素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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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