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7號
附民原告 陳龍王
附民被告 吳志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 度桃簡字第223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